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学生工作

学生工作

法制教育

遵 纪 与 守 法

 

遵纪与守法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质的区别的不同概念。为什么又把它们放在同一个命题中讨论呢?这是因为这个命题同我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和教学有密切关系,同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密切关系。我希望我的这个提纲能让同学们得到点滴启示。

纪律与法律的概念及内涵

一、法律的概念及内涵

法律是统治阶级将其阶级利益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将其以条文形式固定下来,用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和总和。法律涉及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的方方面面;同每个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法人的生产、生活、工作、学习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法律是一个大的体系,其内涵也是广泛的。我国现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其制定和颁布的机关和部门来归纳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大致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有:根本大法宪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诉讼程序法、相关法律修正案、立法解释、港澳基本法、我们参与的国际公约、条约等;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条例、办法、规章和命令等;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或批准的实施细则、条例、办法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和颁发的司法解释。

二、纪律的概念和内涵

纪律是人们为维持相应领域、范围或事项的秩序以实现相应的目标或目的而制定的规范的总称。如: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就有学生守则、校训及各项规范化管理的规章制定;公司或企业都有岗位职责;国家机关都有各项规章制度。这些条文化的规章制度都有明确的制定目的和目标,都是明确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规范,既有禁止性规范,也有必须行为的规范。在相应领域或相应岗位的人们都必须遵守相应的规范,有所为,有所不为。

社会公德也当是纪律的范畴。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纪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这是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纪律。该法第三章共54条,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和社会管理等方面规定了135种禁止性规定。

遵纪与守法的关系

守纪和守法从来就不是个人私事,也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因为纪律和法律都是维护和调整相应的秩序和社会关系;维护相应领域的公共利益。违纪违法就是损害了他人相应利益。自由是纪律和法律的对称,在禁止性规范面前,没有自由可言。

守纪是守法的基础和前提,守纪的良好习惯是守法的保障;守法是守纪的延伸和继续。纪律是法律的底线。

违纪不等于违法,违法不等于犯罪,但违纪与违法乃至犯罪,它们之间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在一定意义上还可以说,违纪是通向违法乃至犯罪的桥梁。

发生在本院,至今尚未结案的一个案例:某日,某甲在就寝后溜出校外上网,路遇某乙。某甲上网被校保卫处查获。某甲怀疑是某乙告发,遂警告某乙,声称要搞某乙。某乙害怕某甲伤害自己,便随身带了一把刀。一天,两人都在老师查寝后离校上网,在网吧不期而遇。某甲将某乙叫到网吧外,不问青红皂白就打了某乙两耳光,某乙抽出随身带的刀,砍在某甲的右手上,致某甲轻伤。为此,某甲将某乙连同学院一道告上法庭,请求给予人身损害赔偿。

这个案例向我们揭示了如下问题:

纪律同时空的关系。纪律是有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的;背离纪律指向的时间和空间就违纪;

违纪与违法犯罪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违纪是违法的前奏,违法可能是违纪的结果。就寝后离校上网时违纪,打架伤人是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致人轻伤是犯罪(刑法第234条)。刀枪无眼,若致人重伤或死亡将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违纪、违法、犯罪的瞬间越界变性是可以掌握的,但从根本上说,如果某甲和某乙都自制力较强,都没有网瘾,遵守校纪,就没有这个案例。所以我们说,自觉遵守特定的纪律是最根本的。

违纪导致违法犯罪对个人人生影响可能是决定性的,大量犯罪个案都是证明。

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人都需对后果承担责任。

违纪责任的承担方式或种类是,依违纪情节或后果,行为人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除名(劝退)等纪律处分。

民事和经济违法,行为人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经济违法的经济赔偿责任;

犯罪的责任承担,行为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有的罪名还要承担罚金刑(附加刑)的经济责任。侵犯人身健康权或生命权的责任承担是双重的,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前述案例,学院作为被告是否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对在校学生来说,有一明确的例外,即已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不是这条法律规定的适用对象。年满18周岁的学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这一规定的责任主体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是由其监护人,主要是家人承担;而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等法定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与运动或其它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的。

根据上列,我们认为前述案例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